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通过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动沈阳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加快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证。
总体目标是:到2012年,基本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努力使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得到明显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二、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一)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深化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科学发展观和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将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继承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弘扬八个方面良好作风,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
制定《沈阳市加强对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实现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每年,市委对各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进行一次反腐倡廉主题教育,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至少安排一次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讲一次廉政党课。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定期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培训班;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培训和岗位培训中设立廉政教育课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参加反腐倡廉教育考核、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等制度。
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精神,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树立和宣传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点,开展面向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农村基层站所及街道社区干部的作风和纪律教育。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重要内容,制定《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实施办法》。结合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结合创建和谐社区活动,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结合开展青少年反腐倡廉教育,推动廉政文化进学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廉政文化进农村;结合企业开展的诚实守信、廉洁经营教育,推动廉政文化进企业;结合创建文明家庭和开展家庭助廉活动,推动廉政文化进家庭。推动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深入开展廉政文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利用革命文化、历史文化资源,建立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繁荣廉政文艺创作,推出一批精品;制作一批高质量的廉政公益广告。建立责任、协调、考核、激励和资金保障机制,推进具有沈阳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
(三)构建宣传教育格局
坚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融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群团组织,每年都要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出安排。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要在市级党报、电台、电视台和政府网站继续办好反腐倡廉专栏、专题节目。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新闻发布制度,把握主旋律,提高舆论应对能力。
三、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一)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制定市和区、县(市)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保障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在基层党组织中开展党务公开试点工作。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范围。严格执行《市直党组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建立决策公开、决策事项备案、决策后评价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二)推进廉洁从政(从业)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健全公务招待管理办法,推行公务卡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备案、公务车辆配置、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住房和房产变动以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等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
完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健全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国有企业管理层投资持股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企事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和个人年收入、职务消费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落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沈阳市村干部廉洁行为规范》。继续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和民主评议制度。探索建立城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切实改进街道社区干部作风。
(三)推进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制度建设
制定《沈阳市行政问责办法》,修订《沈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沈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健全对违纪违法人员经济处罚、限制从业资格以及辞职、辞退、免职、降职、任职限制等有关制度规定。
(四)推进反腐倡廉责任制度建设
完善《沈阳市贯彻的实施办法》,制定《沈阳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健全组织协调反腐败及各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一)突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委、政府决策情况的监督,查处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认真开展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等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问题,坚决纠正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各种行为。
(二)强化对权力运行重点领域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定期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地方党委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和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任用全委会票决制度,推行干部任用考察记实制。坚持分管纪检工作的常委参加干部酝酿和干部任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制度。
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制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制定《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以及行政裁决等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特别是立案、调查、羁押、决定、执行等环节的监督,切实解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现象。完善层级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定期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清理。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和监事会的作用,强化对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及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等事项的监督。定期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年度考核。
(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全面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各项规定。坚持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落实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对常委会进行询问、质询制度;试行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和廉政谈话制度,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坚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审议、询问、质询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及办理议案等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有关反腐倡廉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告状难、执行难、超期羁押、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等重大事项列入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研究制定群众涉法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交办和督查办法。
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支持政协运用会议建议案、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和选派民主监督员等形式,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重大决策制定、重要政策落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支持和鼓励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对党委和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提案办复工作的监督考评机制,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为重点,加大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力度,促进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强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深化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推行效益审计。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线索移送和处理结果回复制度;加大对违纪人员纪律和组织处理力度,促进审计整改意见和审计决定的落实。支持公安、财政、土地、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以及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政务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继续推行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相关部门下访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法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拓宽干部选拔的视野和渠道,在更大的范围内通过公平竞争选拔任用干部,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试行领导干部公推比选办法,完善干部提名、任命等关键环节的民主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逐步推广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表决的做法。
完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将廉政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评价指标,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坚持把综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干部考核与干部培训、选拔、任用相对接的机制,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建立健全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探索推进特定部门、特定岗位领导干部的定期交流和竞争性交流。
(二)深化行政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权限,严格控制机构和编制,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坚持和完善集中行政审批制度,继续减少审批项目,实施网上预约、全程代理和并联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建立市、区两级电子政务在线审批服务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机关和公务员信用制度。探索建立企业、公民诚信系统及企业信用评估、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三)深化财政和投资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以部门预算为主导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体系,提高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的透明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收支。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健全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建立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处置制度,将其出让、出租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制定《沈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改革城市建设项目的决策方式,推行重大项目专家论证和评议、公示制度,提高城市建设项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改革城市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严格履行重点项目基建审批程序。推行城市建设项目代建制。制定《沈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办法》,对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城市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四)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完善征地制度和程序。对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公告、听证程序,发生纠纷的协调裁决程序和监管等作出严格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土地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出让,统一土地出让价格,统一收缴土地出让金,统一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对经营性用地实行严格的净地出让和招、拍、挂制度,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市场挂牌和最低限价制度,严格规范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收缴管理行为。
(五)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
坚持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制度。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将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建设工程、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交易、专业管理、统一监督。整合专家库,扩大评委的选择范围。
加强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和国有企业内部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管理,完善工程项目、集体资产处置招投标制度。
(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经营和监管之间的制衡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议事规则。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制度。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平台建设,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处置制度。
六、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每年确定工作重点,开展执法监察和专项治理。重点解决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力度,坚决查处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加大纠风治乱力度
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严肃查处资金拨付、分配、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建立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究机制,严肃查处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等问题。
继续深化教育治乱工作。着力推进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各项免费政策,坚决纠正截留、挪用教育经费问题。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深入治理教辅材料过多过滥、乱办班、乱补课、向学生强行推销保险以及其他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等问题。
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积极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和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逐步实现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推行医护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厉打击制售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和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药品广告行为。
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加强对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在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从严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纠正举办节庆活动过多过滥等问题。
(三)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深化行风评议活动。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制度,深入开展政风行风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以“政风行风热线”为依托,进一步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完善问题移交督办、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制度,整体推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行业监管。
七、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法用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案件,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破产、资产转让时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妨碍科学发展、破坏软环境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二)健全查处案件协调机制
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执法监察、经济责任审计、各种专项治理等手段,深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门和岗位,发现和拓展案件线索,畅通案源信息沟通渠道。改革和完善案件查处机制,推行集中突破、异地交叉、指定管辖等办案方法。建立对转(交)信访件办理情况的督办检查机制,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
(三)发挥案件查办的综合效能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剖析典型案件,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总结教训,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堵塞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
八、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落实。坚持和完善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工作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纪委要协助党委搞好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协调和大力支持配合各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对重点工作任务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责任牵头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全面完成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并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协办单位要强化全局观念,协助、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
(三)严格检查考核
要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全过程,通过督促自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努力推动工作落实。建立“沈阳市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网络监管系统”,加强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动态监控。开展创新工作优秀成果评选活动,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自主创新。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纳入全市工作目标绩效评估中,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及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推动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